各分会:
目前,我院有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向工会反映,如何安排哺乳时间的问题。院工会经与人事处沟通协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我院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请各单位有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到人事处备案。请各部门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院工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