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采暖费发放方式调整的通知
国资字[2016]4号
全校教职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第26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从2016至2017年采暖期起执行《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具体要求:
1、采暖费补贴发放方式:学校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2、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学校教职工住房采暖费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学校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3、按照省、市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明补”的发放标准为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每建筑平方米26元),采暖费补贴发放后,教职工必须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缴纳本人住房控制面积内的采暖费,如弄虚作假,未按照上述标准缴纳的,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4、教职工如对发放采暖费补贴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有异议,可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