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生生活区域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学生文明养成,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实际,实施学生公寓半军事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校实施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沈阳体院龙源大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和广大学生都有共同管理、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在学生公寓内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龙源公司负责为学生提供生活服务和安全保障,对学生在公寓以及生活社区内的行为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参与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立校、院(部)两级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参与公寓日常管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引导和动员学生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与龙源公司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学生入住计划并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公寓。住宿计划内的同年级、同专业的个别床位调换由各院(部)批准,同时报龙源公司备案,其他情况须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住宿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占用房间或床位及改变房间布局。根据需要,学校有调整学生寝室的权力。
第五条住宿生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
(一)提倡开展早操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利用早操时间进行晨练和早自习;
(二)周日至周四应于22:00前回到寝室,22:30就寝,周五、周六及法定假日应于22:30前回到寝室,23:00就寝;
(三)就寝时段,寝室断网、断电以保证住宿生按时休息。
第六条归寝工作由辅导员负责安排进行,龙源公司公寓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详实登记学生晚归情况并及时上报龙源公司办公室,龙源公司办公室将晚归情况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及时向各二级办学单位通报晚归情况。辅导员对晚归的住宿生须认真核实、处理。
第七条学生有责任维护生活区室内外卫生和公共秩序,要做到:
(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果皮等杂物;
(二)不向窗外扔东西、倒水;
(三)不在走廊燃烧废物、泼水、堆放垃圾;
(四)不向水池和大小便池内倒饭菜等杂物;
(五)不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或制造噪音。
第八条寝室每日要安排值日生,负责寝室内日常卫生及对应走廊卫生的保持,室内其他人员配合值日生做到:
(一)床上寝具保持清洁,叠放有序;
(二)门窗玻璃干净,墙壁无蜘蛛网,桌面无灰尘;
(三)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纸屑等污物;
(四)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空气清新;
(五)生活垃圾须放到指定的垃圾存放处。
第九条公寓管理员和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要积极配合辅导员监督检查,参与寝室内务卫生评比工作。对卫生不合格的寝室或破坏公共卫生者,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辅导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生有责任、有义务爱护公物,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按价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公物使用区域的学生共同赔偿(限原则上一周)。
第十一条寝室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配钥匙;离寝前锁好寝室门,因未锁门或钥匙保管不当导致生意外损失时,后果自负;寝室钥匙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公寓管理员报告。寝室调整或毕业离校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交还寝室钥匙,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寝手续,按时离寝,不准拖延滞留。
第十二条放假离寝前,要认真清扫寝室卫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因特殊情况不能离校的,经年级、二级办学单位审核批准后,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有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出入公寓楼的学生要主动接受公寓管理员的询问和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住宿生应自觉按照半军事化的要求整理寝室内务卫生,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住宿生擅自调换、占用房间或床位或者改变房间设施布局、私自住他人寝室的,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允许出租或出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公寓楼内乱涂写、张贴的,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的,限期清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公寓楼内未经允许擅自经营的,限期取消并给予警告处分;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公寓楼内裸浴、戏水打闹等不文明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公寓楼内严禁吸烟、饮酒如有违反按《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禁
烟禁酒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在公寓楼内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公寓楼内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任何形式赌博的,按《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公寓楼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制品,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按《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公寓楼内违规使用用电器的,予以清除,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灾害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在公寓楼内故意损坏公物或摔砸、焚烧物品和扰乱公共秩序的,按《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拉电源线、网线的,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同学对违规留宿外来人员不劝阻、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其他公寓楼,如有特殊原因须在管理员处登记并留有效证件后进入,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公寓区乱停、乱放车辆或其他物品的,限期清除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在公寓区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如管制刀具、仿真枪或有杀伤性器具等)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在公寓区使用煤气罐、燃料罐、煤油炉、酒精炉、烤炉、蜡烛等危险品的,予以清除,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灾害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十二条从公寓窗户进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未经请假在关寝后归寝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初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冒名顶替他人住宿或替未归宿人掩盖事实的,初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逃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每学期受到通报批评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5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等级数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沈阳体育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