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10:51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励志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如奖励标准发生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上级下拨指标执行,学校按各二级办学单位参评人数比例统一分配,实行等额评选。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选程序
第五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通报批评;
(三)具有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并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全日制大学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且参评学年获得学校三等及以上专业奖学金,同等条件下,孤儿和单亲家庭学生优先;
(六)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办学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组织初评,并将评选结果在本院(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各单位拟定人选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并在校内(学生工作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资金到位后,学校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同学中树立榜样、发挥模范作用,并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办学单位要建立获奖学生档案,建立健全获奖学生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体育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