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激励他人,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先进班级的评选
第二条先进班级的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班同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成绩优异,前一学年班级平均成绩位列年级班级总数的20%以内,且全班补考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
(四)全班同学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高度的集体荣誉感,突出的团结自律意识,严谨的生活作风以及整洁的内务环境;
(五)班级干部整体素质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出色完成校、院、年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班会制度,创造性地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班级活动。
第三条先进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校班级总数的10%评选,宁缺毋滥。获奖的班级每班奖励1000元。
第三章 文明寝室的评选
第四条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一)全寝室同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寝室同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全寝室同学学习刻苦、学风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前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四)全寝室同学言谈举止文明,无吸烟、饮酒、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
(五)全寝室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积极参各项活动,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
(六)寝室长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并带领全寝室同学共同进步;
(七)前一学年寝室内务卫生评比优秀率达50%以上,不合格率在5%以下。
第五条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年级(专业)寝室总数的10%评选,宁缺毋滥。获奖的文明寝室按每人5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六条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品德高尚;
(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成绩进入年级10%之内,前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年级的各项活动,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威信高。
第七条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4%评选。获奖的学生按每人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于律己,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综合考评成绩进入年级30%之内,前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四)工作中具有较强进取心和责任感,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开拓创新,能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老师和同学的普遍认可;
(五)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获奖的学生按每人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 学习状元的评选
第十条学习状元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体育事业,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劳动和军事训练等活动;
(四)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五)前一学年完成必修课学分;
(六)前一学年年级(专业)学习成绩排名第一。
第十一条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学习状元的评选。
(一)迟到、早退、旷课的;
(二)必修课程有补考或重修的;
(三)品行量化成绩不及格的;
(四)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拖欠学费的;
(六)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
第十二条学习状元的评选以参评学年必修课每门成绩乘以学分累计相加后的得分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获奖的学生每人奖励500元。
第七章 学生榜样“五星”评选
第十三条“五星”评选项目包括:道德之星、励志之星、学习之星、运动之星、才艺之星。
第十四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参评年度无纪律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专项条件
道德之星:日常生活中严于律己、诚实守信、积极帮助同学,有较高威信、影响广泛;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道德领域,表现突出。
励志之星:具有顽强意志品质和拼搏进取精神,不畏艰难、勇于战胜逆境、自立自强、奋发向上。
学习之星:各级奖学金获得者,学习勤奋、成绩优异,课程成绩排名应位于班级前10%之内;能主动带动周围同学一起学习,推动所在集体学风建设。
运动之星:训练刻苦、成绩优秀,代表所在集体参加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热衷于某项体育运动,成绩突出,影响广泛。
才艺之星:积极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文化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个人或团体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文艺活动,获得表彰奖励;有突出技艺或地域文化的传播者。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
(一)班级层次。在各班级中组织评选出本班“五星”榜样;
(二)年级层次。在班级“五星”榜样获得者中评选出本年级“五星”榜样;
(三)学校层次。经二级办学单位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产生校级“五星”榜样。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年级层次“五星”评选由二级办学单位组织开展。
(二)学生工作部依据评选条件和二级办学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级学生榜样“五星”名单,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各层次获奖学生获得“道德之星”、“励志之星”、“学习之星”、“运动之星”、“才艺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校级“五星”榜样学生将颁发奖品,以资鼓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项工作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体育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