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科)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29日 11:07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的暂时困难,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7〕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精准资助

,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着重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兼顾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适当向中西部或贫困地区学生倾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实施。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及班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年级(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查和民主评议等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须持有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的《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第八条 根据学校所在城市的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认定标准设置为贫困学生和特困学生两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以勉强维持家庭生活为标准),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1.来自农村的学生,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只有一个主要劳动力,支付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

2.来自城镇的学生,家庭收入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

3.父母一方或双方无固定收入,家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4.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较大损失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与以上困难情况相类似的。

(二)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以难以维持家庭生活为标准),可认定为特困学生,并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1.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的;

4.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的;

5.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或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与以上困难情况相类似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二)有吸烟、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三)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四)日常生活消费过高,配有高档移动电话、高档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等通讯或娱乐设备的;经常在外大额就餐、穿高档服装、佩戴贵重首饰、手表、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乘坐出租车、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网吧、酒吧、歌厅等)的;

(五)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的;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行为的。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程序

新生需如实填写学校随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的《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在校生首次或重新申请(上一学年未被认定的)需如实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学生可到学生工作部网站自行下载http://xgb.syty.edu.cn/xzpt.htm)。申请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在每年3月中旬前,将该表交给年级(专业)辅导员,家庭如有低保证、救助证、补助金领取证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件,一并上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5月初,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审查学生提交的《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和《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召开班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开展班级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平时生活消费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同寝室同学意见等。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及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七)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后,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六章 认定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掌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感恩、诚信教育。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引导学生如实、准确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通过信件、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七条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应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接受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发现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接受的资助资金;

(三)如有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考试不及格等,视学生的不同情况,可以减少直至取消资助;

(四)如有触犯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资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明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沈阳体育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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