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11:10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并成立以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工作人员和各二级办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从事相关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九条每学期有考试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岗位设立与聘用程序
第十条校内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立实行按编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部门缺编1人,可申请1-3个勤工助学岗位;编制已满的可按需设岗,按需设岗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编人员30%;临时岗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的,不设固定岗位。
第十一条校内各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同意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聘用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部门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设置或组织学生参加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或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申请,原勤工助学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不能提出申请,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包括临时岗位)的部门需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以下所有表格均需在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经审批后方可聘任。
第十四条审批设定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工作部网站公布招聘信息,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上岗,申请岗位的学生须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二)学习努力,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并能严格执行用工协议,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日常表现优异者优先。
第十六条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需与学生签订《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用人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结束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信息和服务;
(三)可以拒绝参加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出现劳动争议或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十八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勤工助学协议;
(二)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不参加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章 用人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学生,有解聘的权利。解聘时需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备案;
(二)有分配单位内部勤工助学岗位的权利;
(三)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第二十条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在学校推荐的范围内聘用学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
(三)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
(四)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五)有责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方面教育;
(六)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年度劳动考核,并上报《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年度考核表》;
(七)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的考勤管理工作,并按月上报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
第七章 劳动报酬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劳动报酬
(一)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报酬和学生的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计划财务处,对表现合格的学生按期、足额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三)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作量,酬金标准不低于沈阳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作考核与酬金发放原则上按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内场馆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教育引导,教育引导后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要及时调离岗位或取消资格。凡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体育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