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沈阳体育学院章程》《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公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生工作部领导下的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下设五个部门:办公室、宣传部、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部、公寓文明检查部。
第四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部的领导。
第五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代表沈阳体育学院全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
第六条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修养、自我教育、自我学习,以“教育引导为目的,监督检查为手段”为工作指导思想,以“建设一流的校风和良好的学风、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实现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根本目的。
第七条主要任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积极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搭建学校与学生的沟通桥梁,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学生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条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均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需通过面试及学生工作部的审查、评定而产生。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学校在籍在校大学生均可通过竞聘成为自律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自律委员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自律委员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自律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在自律委员会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自律委员会帮助和保护;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自律委员会帮助解决,自律委员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成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自律委员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自律委员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自律委员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自律委员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自律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维护自律委员会的荣誉;
(四)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除履行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有爱护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一切财物的义务。
第十一条退会程序: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如有退会要求时,须呈书面材料,写清退出理由,报自律委员会主席和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成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校,其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主 席
第十二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最高决策者,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决定自律委员会的重大事项。自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实行副主席分管责任制并向主席负责。
第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一)执行学校各项决议及自律委员会章程;
(二)负责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制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机构设置,并根据会员的日常表现及工作情况决定聘任和解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及时反映学生的思想及合理建议,争取各部门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的大力支持;
(五)副主席须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做好分管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向主席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质量;
(六)对现任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监督,并负责新一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的考核评定及改选事宜。
第二节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各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为全校同学服务。
(一)办公室
办公室协助主席统筹自律委员会,负责办公室内部的管理和协调,配合各个部门开展工作,建立组织内部人员档案和归档工作。协助主席团团结内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做好桥梁和纽带作用,营造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宣传部
宣传部由部长统一安排工作,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结果的公布、活动宣传等工作。宣传部本着和谐工作、平等学习的原则,服务同学,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
(三)学风文明检查部
管理、监督、检查学生课堂、早操、自习。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文明素质,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意识,使学生生活更加有序化、统一化、自律化。配合学校进行相关评比工作。
(四)校园文明督查部
校园文明督查部的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学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履行学生文明公约的情况,劝导和纠正学生中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维护校园秩序。
(五)公寓文明检查部
负责督促、检查学生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各寝室内务卫生情况及学生晚就寝情况。配合学校进行创建文明寝室的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
第三节 干部
第十六条自律委员会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能力,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意识。
第十七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团组织)。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八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学生工作部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开展一些经学校允许的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经费制度:
(一)经费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二)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二级办学单位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各单位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体育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