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8〕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我省自1999年启动国家助学贷款试点特别是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以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发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积极推进、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应贷尽贷”的原则,强化政府、银行、学校及学生的责任,建立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化解和分担贷款风险,调动经办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使每一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主要工作和目标
(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障机制。依据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运行模式,结合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特别是贷后管理薄弱的实际,从2008年起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由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开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即由经办银行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后,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险。依托保险机构网络和信息技术平台,协助经办银行对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进行事前信息征集、事中风险监控、事后跟踪催收贷款和损失补偿等全过程管理,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去向,及时提醒和催收贷款,以提高借款学生的还贷率,并对发生贷款损失的经办银行及时给予补偿,化解经办银行和高校的贷款风险,形成政府、银行、保险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共同分担、共同化解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障新机制。
(二)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省政府决定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8%提高到10%。风险补偿金由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学校和其主管财政部门各负担50%。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支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保险机构的助学贷款信用险保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助学贷款运作成本、有关金融政策和财政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范围。在2007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惠及更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属纳入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县(市)户籍,当年考入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提高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和满足率。凡辽宁省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全部纳入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范围;凡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当年新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全部纳入贷款对象。信用保险助学贷款规模原则上覆盖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具体人数根据各学校的贷款需求确定,以彻底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开展不均衡和满足率低的问题。
三、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政策内容
(一)申请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学生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二)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每生每学年6000元,收费较高的学校和专业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商议确定。信用保险助学贷款按学制年限,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度发放。考入我省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外省(区、市)已获得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受我省信用保险助学贷款政策。
(三)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利率、期限和申请程序。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利率和利息分担比例及工作流程,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保险助学贷款还款最长期限为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就业情况,可选择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若需办理展期,则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定期与贷款发放银行联系,并经贷款发放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确认。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由各高校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集中申请,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操作。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
(一)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范围。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定在去年阜新市所辖彰武县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基础上,2008年扩大到康平县、岫岩县、清原县、新宾县、桓仁县、宽甸县、义县、昌图县、西丰县、朝阳县、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建平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等15个县(市)。
(二)申请条件、程序和风险管理。凡属上述县(市)户籍2008年被省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经当地有关部门(农村学生由户籍所在乡、镇审核;县镇非农业户口学生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复核)审核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到本县农村信用社指定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后不再申请其他形式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只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办法按试点阶段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引入保险机构参与贷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有关保险机构商议确定。
五、组织管理
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别是各级教育、财政、金融部门及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良性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体系,促进我省各项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组主要负责制定全省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指导本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部门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各项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各项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催收工作,及时核拨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加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设,在人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上给予保证。指导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属高校有关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资金,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监督各市财政部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督促协调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开办有关助学贷款业务,审批有关办法,监督助学贷款执行情况。同时相互配合,做好借款学生数据共享工作。辽宁保监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
经省政府确定的经办银行负责按照有关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助学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审核各高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核发放贷款。并与保险机构共同催收贷款。
承办助学贷款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助学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制定和实施承保业务操作流程、协助经办银行加强贷后管理、跟踪借款学生去向、提醒和催收贷款、赔付贷款损失等具体措施。
普通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与经办银行签订有关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筹措和拨付;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做好贷款的回收工作,及时向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学生的变动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加强学生法律和诚信教育。各高校要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会同承办助学贷款的保险机构共同为借款学生提供自主创业机会,具体方式由普通高校与保险机构另行确定。
高校毕业学生接收单位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催收助学贷款工作。对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有协助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催收贷款的责任。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催促或帮助其偿还贷款,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借款学生及家长负有按期偿还助学贷款的责任,认真履行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按时偿还借款。其家长有责任偿还或催还贷款。
六、工作要求
(一)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于2008年秋季普通高校开学后开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签订省级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确保按期启动。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原则上4年一期。
(二)加强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视和关怀,详实解读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农村和城市困难家庭学生了解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方式及流程,及时办理助学贷款。
(三)参与信用保险助学贷款的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办理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及有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承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资格。由贷款发放银行自主确定具体保险机构。
(四)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积极支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有关助学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发放助学贷款,使每一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获得助学贷款。同时,对助学贷款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采取切实措施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健康发展。各高校要积极支持、配合经办银行开办有关助学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五)根据目前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原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具有承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的优先权。
(六)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依托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有效掌握借款学生的情况,提高催收贷款能力和工作效率。
(七)各高校要协助经办银行及保险机构开展诚信教育、信贷风险管理、逾期催收和违约通报工作。对恶意违约不按规定偿还贷款的学生,通过各种媒体对违约人及所就读的学校给予曝光。
(八)有意向承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的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要提前做好合作协议签订准备工作。
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